行人“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”,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应罚款10元。但违法行为发生在学生身上,学生没有收入,处罚他们义务协助交警指挥交通又怕耽误他们学习,所以交警便将处罚之事交给了学校。学校对他们进行一定的处罚,也在情理之中。然而,“扣学分代替罚款”,看似充满了人性化,在法律上却站不住。
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有法必依,违法必究。学生违反交规以扣学分代替罚款,目前法律并无此项规定,警察执法显然存在有法不依的嫌疑;学生可以变通处罚,社会行人是否也可以有类似的变通呢?学生有无经济收入,是否会耽误学生的学习,本就不应是警察执法考虑的问题。
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,将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,必须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,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处罚。交警将违法学生通报学校进行处罚,在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,这种处罚权委托显然是不合法的、无效的;学校以扣学分代替罚款进行处罚,实则也是以学校的名义进行的处罚,不可能以交警的名义进行,这实际上是豁免了学生的违法处罚。
“扣学分代替罚款”,无论是警察,还是学校,出发点或许都是好的,但良好的结果不会随着良好的出发点自然到来。(郭文婧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