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南大学在教育部网公示“大学宪章”


来源:西安求是家教中心 日期:2013-8-14

  听证会可能让学校领导也“听得流汗”




  中国江苏网8月14日讯 “大学宪章”终于要正式出炉了。最近,中国人民大学、东南大学、东华大学、上海外国语大学、武汉理工大学、华中师范大学6所高校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了学校章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
  这些被誉为“大学宪章”的章程,引起各方关注。记者在东南大学公布的章程里看到,该章程系统地从学生、教职工的权益保障,如何界定学校与政府、行政人员与学术人员的关系、尊重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等方面进行了明晰和阐述。该章程被认为是东大版的现代大学制度雏形。


  记者姜楠刘浩浩


  关于


  学生


  学生权益保障引入听证制度


  事件:在南京某高校一场考试中,监考老师突然发现小张违规拿出了处于开机状态的手机查看,要他交出手机。老师在手机中发现了一条写满了奇怪英文字母的短信。小张坚称这些字母是自己玩游戏时的卡号密码,但是学校对小张下达了开除的处分。小张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。最终,学校的处罚决定被撤销,声誉受到了影响。


  东大新规:学校应建立学生听证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

  解读:东南大学一位老师告诉记者,东南大学此前实施的学生处分管理办法中明确,学生受处分有申诉的权利,在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能得到满意答案的,可以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申诉。


  在公示的《东南大学章程》中还赋予了学生听证的权利,这意味着,将来学生可以邀请家人、朋友甚至律师来通过举证、自辩等方式,来维护权益,这显然是一大进步。


  关于


  学术


  行政领导将退出学术委员会


  事件:2011年,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布了调整后的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。除分管副校长之外,此前进入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两位副校长以及各学院院长、副院长全部退出。而与此相呼应,华中师范大学、复旦大学、山东大学等高校,在此前后也都陆续改组了学校的学术委员会,尽量淡化校领导在委员会中的比例和权重。


  东大新规:学校根据需要,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、教学委员会、职称评审委员会、学位评定委员会、学部等学术组织。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、代表性、任期制的原则,由为人师表、爱岗敬业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、为人公道正派、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。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。


  解读:改革学术委员会的意义在哪里?相关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,倘若学术委员会委员都是清一色的院系领导,学术会议和行政会议就几乎没有区别,学术委员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。把没有精力或能力负责学术评定工作的行政领导请出学术委员会,改而让教授担任委员,有时间有精力办学术上的事情,另外这些人没有行政上的负担,各方面都能放开,这实际才是真正的“教授治学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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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学校


  任何人不得妨碍学校办学自主权


  事件:此前有些高校,在为学校争取自主权时总有些“拐弯抹角”,甚至把支持高校自主办学上升到国家义务的层面,认为国家应该在学校制定招生方案、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等方面给予支持,还应保证学校办学权不受非法干涉。


  而此次东南大学在这方面的要求就理直气壮了很多,明确提及了学校要与政府部门进行“政校分开”的种种希望。


  东大新规: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。


  此外,学校还依法享有如下的多种自主权:包括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、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;自主制定各学科、专业招生方案,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,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;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、科学研究、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,自主决定人员配备;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,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等等。


  解读: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相关教育界人士向记者分析指出,这几条表述意味着,学校管理部门可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。这可以算是我省高校在探索迈向现代大学制度上,做出的一项有益尝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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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大学宪章”


  能否成为治校信仰


  前不久,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曾把高校章程形容为学校校内的“宪章”或“宪法”。言下之意,大学章程理应是高校治校的基本法,是大学的基本制度。


  高校有了自己的“宪章”和“宪法”,便意味着意志独立和主权完整。高校自治之所以难以走进现实,行政化的雾霾之所以难以驱散,与高校缺少独立章程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。没有独立的灵魂,高校难免走向迷失,如今的国内高校,不少时候,更像是官场、商场、名利场。社会上的“大学沦丧”的危机感,恐怕绝不是毫无理由的浮夸。


  高校章程“启程”值得期待,但关键恐怕还是在于,这“大学宪章”能够真正发挥效力,而不会沦为“看上去很美”的制度花瓶。


  从业已公布的这几所高校的章程来看,虽然不乏具体规定和制度创新,但对于在本质问题的梳理上,还是存在缺陷的,它更近似于高校内部治理的校规,而不是明确本质和方向的“宪章”。


  首先,“大学宪章”明确的,不仅仅是高校治理中内部的各种基本关系,它还规范了学校与社会、政府的关系。高校去行政化,实现高校自治,根本上还是要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,明确权力的运行规则。书记校长的权力如何制约,学术的独立性如何确立……唯有在总纲的指引下,具体的程序运行才能有方向性,否则只是内部规约的章程怕是难以持续。


  其次,应该将大学章程推向立法的轨道。当下,大学章程的核准权,依旧掌握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,且实行的是备案制度。它的效力不能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来确立,离实质意义的大学章程还是有距离的。而要确立章程的效力得以执行和持续,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得以确立。违法和违规,支付的代价截然不同,也就意味着章程被执行的效果不一样。


  再者,大学章程在普适的基础上还应有其独特性。如果大学章程都是千篇一律,那么大学也势必难有独特性。作为“大学宪章”,不仅仅是高校治理必须遵循的原则,它更是高校发展的方向。大学的章程雷同,意味着发展的方向和定位也是一样的,大学在定位上不自知,那么所谓自治也就难免模糊和笼统。从这六所高校公布的章程来看,办学方向和发展原则似乎没有明显的区分。
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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